來源:期貨日報 | 0評論 | 5555查看 | 2016-05-18 11:27:00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據了解,碳期權、遠期合約等衍生品在未來一年均有可能出,本文將詳細解析碳市場發展現狀及未來趨勢。
A 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通過艱難談判,于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所謂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或稱碳融資和碳物質的買賣,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在六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Market)。
在碳市場的構成要素中,規則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如《京都議定書》便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其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其他規則從《京都議定書》中衍生,如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并于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確立交易規則。當然有的規則是自愿性的,沒有國際、國家政策或法律強制約束,由區域、企業或個人自愿發起,以履行環保責任。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與2007年全年持平。全球銀行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達到1500億美元,超越石油交易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發布的預測報告顯示,全球碳交易市場2020年將達到3.5萬億美元。
B 碳交易機制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六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交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并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愿減排更多是出于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出于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
清潔發展機制、排放交易和聯合履約這三種碳交易機制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Emmissions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C 碳交易市場架構
總體而言,碳交易市場可以簡單地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市場為那些有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臺,以滿足其減排;自愿交易市場則是從其他目標出發(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自愿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其目標。
配額碳交易市場
配額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基于配額的交易,買家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的歐盟配額(EUAs);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清潔發展機制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
自愿碳交易市場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早在強制性減排市場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由于其不依賴法律進行強制性減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對獲得的減排量進行統一的認證與核查。雖然自愿減排市場缺乏統一管理,但是機制靈活,從申請、審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時間相對更短,價格也較低,主要被用于企業的市場營銷、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等。雖然目前該市場碳交易額所占的比例很小,不過潛力巨大。
自愿碳交易市場分為碳匯標準與無碳標準交易兩種。自愿市場碳匯標準交易基于項目部分,內容比較豐富,近年來不斷有新的計劃和系統出現,主要包括自愿減排量(VER)的交易。同時很多非政府組織從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的角度出發,開發了很多自愿減排碳交易產品,比如農林減排體系(VIVO)計劃,主要關注在發展中國家造林與環境保護項目;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聯盟(CCBA)開發的項目設計標準(CCB),以及由氣候集團、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碳交易聯合會(IETA)聯合開發的溫室氣體自愿減量認證標準(VCS)也具有類似性。
至于自愿市場的無碳標準交易,則是在《無碳議定書》的框架下發展的一套相對獨立的四步驟碳抵消方案(評估碳排放、自我減排、通過能源與環境項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認證),實現無碳目標。
D 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狀況
隨著中國經濟總量的持續增長,能源消費量不斷攀升。根據國際環保組織“全球碳計劃”公布的2013年全球碳排放量數據,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越歐盟,引人關注。2014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接近355億噸,中國排放量高達97.6億噸,位居世界第一。
如何應對與日俱增的減排壓力,緩解日益嚴峻的減排形勢,成為社會各界日益關注的問題。中國政府的碳約束目標是: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2016年4月22日,中國簽署《巴黎協定》,承諾將積極做好國內的溫室氣體減排工作,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展現了全球氣候治理大國的巨大決心與責任擔當。
為推動“綠色發展、低碳發展”,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國政府采取多項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