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SOLARZOOM | 0評論 | 5737查看 | 2015-05-08 18:39:00
最近,有光伏企業高管向記者反映地方征收土地稅讓企業負擔累累。“以內蒙古為例,一個100MW的地面電站,需要一次性繳納4000萬元耕地占用稅,每年繳納800萬元土地使用稅,算下來20年有累計2億的稅收。”這位高管舉例說。
不該征收的土地稅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土地使用稅和未利用地的耕地占用稅本不屬于納稅范圍,但很多地方無視法規條理,肆意向企業征稅。” 該高管表示。
記者查閱多個政策文件后發現,部分地方稅務部門針對光伏電站設立的土地稅收政策并不合理合規。那么,有哪些稅不該收?
第一,未利用地不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四條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2002年1月1日實施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全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農用地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鹽堿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灘涂等。
《暫行條例》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作出征稅規定,而未涉及對“未利用地”的征稅,因此,未利用地不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以內蒙古為例,上述企業高管表示,根據土地性質,如確實是農用地,10MW的光伏電站大致需要繳納400萬元的耕地占用稅,“但事實是,在未利用地上建設光伏電站,也被征收這么多的稅。”
“耕地占用稅出臺是為了保住耕地紅線出臺的,未利用地不應在納稅范疇。”
第二,租用的土地不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記者了解到,對于光伏發電的用地問題,國土部、自治區國土廳于2014年4月份組織了調研,認為租用的土地沒有改變地貌,沒有改變用途,還屬于農用地,不需要轉為建設用地,而且還可以在租用的土地里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
因此,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設光伏發電站,不符合《暫行條例》中的建設用地稅收規定,不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租用的土地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根據該條例,光伏電站如果租用村、嘎查集體(注:蒙古族的行政村叫做嘎查)或農牧民個人的土地,村、嘎查或農牧民出租土地并取得收入,是該土地的第一使用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承租方不是該塊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因租用的土地還是從事農業生產,只是在空中分散地安裝一些光伏板,因此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上述光伏企業高管告訴SOLARZOOM記者,地面光伏電站其實是一地兩用,農牧業和發電共生共存,是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典型。
記者調查發現,在內蒙古,10MW的電站需每年支付100萬的土地使用稅。在新疆部分地區,土地使用稅按照每年每平方米0.5~3元的標準征收。凡在當地建光伏電站的企業都會和當地政府簽署投資協議,免征或返還土地使用稅。但事實是:基本上沒有免征或者返還的。
企業稅收負擔過重
多家光伏企業向記者反映,地方政府為了做業績、搞創收,自行收取各種土地稅,這無異于舊社會的苛捐雜稅。
記者了解到,自2009年內蒙古開始發展光伏發電項目以來,稅務部門執行的稅收政策是對項目內升壓站、逆變器室、箱變基礎、辦公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占地,以征占的方式轉為建設用地,繳納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對不改變土地原貌、不改變土地性質與土地權屬人簽訂租地使用協議的安置光伏板的用地,不繳納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也就是說,前幾年在內蒙古投資光伏電站并不需要繳納土地稅。而到了2014年,政策環境陡轉直下,地方政府自行改變了稅收政策,對光伏企業增設了多項稅收。
·記者獲悉,去年以來,內蒙古地方稅務局向多家光伏企業下達了催繳稅通知,并查封了幾家光伏發電站的賬戶,嚴重影響到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積極性。
在稅收重壓之下,包括五大電力公司在內的諸多企業已向地方稅務局、地方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提交申訴書。能源局副局長劉琦去年9月份曾赴新疆哈密等地區考察,對地方亂收費現象表達了不滿。
“這樣收稅是革我們國家新能源的命。”前述企業高管忿忿道,“光伏是綠色電力,有利于荒地的植被恢復,根本不應該征稅。很多荒地居然當作林地或耕地收取補償也太不象話了,不符合國家發展新能源的戰略規劃,更違背了國家倡導的求真務實之風。”
光伏電站土地稅問題亟待規范
地方稅收部門對光伏電站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并沒有法律文件依據,甚至是相悖的。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表示,任何與《暫行條例》不符的解釋,都應該是無效的,且只有國務院有權作出解釋。
有光伏企業高管于去年“兩會”期間提交了有關稅收問題的議案,議案指出,國家應做好國家稅收的系統規劃和頂層設計;加快建立政府部門亂收費亂罰款的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本身的機制與作用。
2014年9月初,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將光伏提到“國家重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高度,給予了光伏前所未有的重視。作為綠色電力的光伏發電,本應該是被充分鼓勵和支持的產業,而地方政府卻在稅收問題上設檻,只考慮一時的財政表象,無異于“殺雞取卵”,阻礙的是整個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以及可再生能源對整體生態環境的改善。
而極為諷刺的是,光伏行業的電價補貼往往能拖則拖,在征稅方面卻擺出一副“急先鋒”的姿態。
就在本周二(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要求各級稅務部門切實增強稅收服務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始終堅持依法征稅,嚴禁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超越權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稅款,堅決防止和嚴肅查處收“過頭稅”、空轉、轉引稅款、突擊征稅等違規行為。完善稅收收入質量評價制度,實現稅收收入真實、沒有水分的增長。
在此消息下,業內人士寄希望于光伏行業稅收政策重回規范軌道,呼吁國家和地方政府為這個新興的綠色產業提供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空間,為光伏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一方沃土。“稅務部門應匯同發改、國土、草監、林業等部門調查研究,既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又要針對光伏發電行業的特性,合理科學確定征稅范圍,給國家戰略新型產業以定心丸。”前述高管給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