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監會 | 0評論 | 5159查看 | 2015-01-23 10:48:00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委、工信廳、經發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落實國家節能低碳發展戰略,促進能效信貸持續健康發展,積極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貸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月13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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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信貸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能效信貸持續健康發展,積極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信貸業務,適用本指引。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依據本指引開展與能效信貸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能效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用能單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貸融資。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信貸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負責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開展的節能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務領域及重點項目
第五條
能效信貸業務的重點服務領域包括:
(一)工業節能,主要涉及電力、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紙、紡織、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點行業;
(二)建筑節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熱、供冷系統節能設備及系統優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
(三)交通運輸節能,主要涉及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和城市交通等行業;
(四)與節能項目、服務、技術和設備有關的其他重要領域。
第六條
能效項目是指通過優化設計、更新用能設備和系統、加強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節省一次、二次能源為目的的能源節約項目,具備以下特征:
(一)技術類型復雜,專業性強:包括鍋爐(窯爐)、電機系統、信息處理等設備,生產線節能改造,熱電聯產,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節能,綠色照明等,涉及各類節能低碳專業技術,且技術創新較快;
(二)涉及內容廣,參與主體多:包括節能技術有償使用、節能設備和產品生產與銷售、節能工程建設、節能運行與管理、節能信息服務、節能金融服務等多個方面,涉及眾多市場參與者,包括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節能設備和產品的供應商與銷售商、工程設計單位、金融機構等;
(三)市場潛力大,兼具經濟、環境、社會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顯,價格長期呈上升趨勢,能效項目經濟效益顯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減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環境社會效益突出。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以下重點能效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重要產品升級換代的重點能效項目;
(二)符合國家規劃的重點節能工程或列入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的能效項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體系健全的“萬家企業”中的節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節能建筑,符合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新建二、三星級綠色建筑和綠色保障性住房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綠色改造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集中性供熱、供冷系統節能改造、節能運行管理項目、獲得綠色建材二、三星級評價標識的項目,符合國家能效技術規范和綠色評價標準的新建碼頭及配套節能減排設施等;
(四)符合國家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要求的重點節能工程或試點示范項目,符合船舶能效技術規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運輸“千家企業”的節能項目等;
(五)符合國家半導體照明節能產業規劃的半導體照明產業化及室內外半導體照明應用項目等;
(六)獲得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節能技術產品產業化項目;
(七)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行業規劃的重點能效項目。
第三章 信貸方式與風險控制
第八條
能效信貸包括用能單位能效項目信貸和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貸兩種方式。
(一)用能單位能效項目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用能單位投資的能效項目提供的信貸融資。用能單位是項目的投資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的信貸融資。節能服務公司是項目的投資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和混合型等類型。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能效項目設計、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納入能效信貸的相關能效項目、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的準入要求:
(一)能效項目所屬產能應符合國家區域規劃政策、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準入要求;
(二)能效項目應具備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技術可行是指已有類似技術成功實施并已推廣應用,或雖屬新技術但有充分依據可推廣應用,或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節能技術、裝備、產品目錄,項目節能減排效果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證。經濟可行是指在預定期限內可通過節能效益回收投資,項目現金流具有可實現性、持續性和穩定性;
(三)用能單位經營合法合規,財務和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可持續經營能力,還款來源依靠能效項目產生的節能收益及其他合法還款來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單位除符合前項條件外,還需滿足歷史能耗數據較為完整或項目能耗基準線得到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一致認可,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有良好的節能效益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條件;
(五)節能服務公司經營合法合規,掌握核心技術,具備合同能源管理專業人才和項目運作經驗,財務和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借款人財務狀況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測算項目投資、融資需求,根據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對于合同能源管理貸款要素的確定,還應合理評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收益,充分考慮節能效果的季節性差異、設備檢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規定的借款人節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能效信貸盡職調查,全面了解、審查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能效項目、節能服務合同等信息及風險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借款人及能效項目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核,包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