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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駿:綠色金融政策和在中國的運用
來源:財新網 | 0評論 | 5630查看 | 2014-10-15 10:40:00    
  綠色金融政策是指通過包括貸款、私募基金、發債、發行股票、保險等金融服務,將社會資金引導到支持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等綠色產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安排。筆者估計,綠色產業在今后五年內,每年需投入約3%的GDP(每年約2萬億元)。在全部綠色投資中,政府出資估計為10%~15%,社會資本投資的比重將占到85%~90%。在目前價格體系無法完全反映綠色項目正外部性的情況下,如何吸引社會資金配置到綠色產業,是政策面臨的一大挑戰。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綠色金融政策就是通過政策和體制安排,糾正在市場價格體系下綠色投資的(正)外部性或污染投資的(負)外部性無法被內生化的缺陷。綠色金融政策應該成為一套體系,其目標應包括:①引導足夠的社會資金投入綠色項目,以達到國家的總體污染減排目標;②在可選的大量項目中,將資金以“給定減排目標,資金使用效率最高”的原則進行配置;③避免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一、綠色金融政策的經濟學理論框架

  本節修改了微觀經濟學對企業利潤和消費者效用最大化問題的表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個簡單的綠色金融政策的經濟學分析框架,用于指導政策的設計。其結論是,為了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相一致的綠色項目,可以采用三種類型的政策和機制設計:一是提高(降低)綠色(污染)項目的產出價格;二是降低(提高)綠色(污染)項目的投資成本;三是提高企業和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哪些政策工具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達到同樣的引導綠色投資的效果,這些政策就應該是最優的政策。

(一)從企業問題看三類綠色金融政策

  傳統的微觀經濟學假設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在給定產出價格和投入品成本的基礎上,企業通過求解利潤最大化的問題得出最優的產出產量。但現實的問題是,這些產出品和投入品的市場價格沒有充分反映生產、消費這些產品過程當中所帶來的外部性。因此,企業根據利潤最大化目標所決定的產出數量與社會福利最大化是相矛盾的。本節通過一個簡單的微觀經濟學模型,來說明上述觀點。
有社會責任的企業的目標=a×利潤+b×社會責任;其中,利潤為傳統微觀經濟學意義上的利潤,即銷售收入減生產成本和稅收。假設該企業生產兩種產品,一個是清潔產品,一個是污染產品。企業利潤的具體表述為:利潤=利潤清潔產品+利潤污染產品={(1-稅收清潔產品)×價格清潔產品×產出清潔產品}-成本×產出清潔產品+{(1-稅收污染產品)×價格污染產品×產出污染產品}-成本×產出污染產品;

  其中產出成本包括資金的成本(利率是其中一部分)。假設產出方式體現規模效益遞減的規律,企業如果目標為利潤最大化,則通過一階導數為零的條件,在邊際收入與邊際成本相等的條件下方程有唯一解(得到兩個產品最優產出)。我們把這兩個產出稱為利潤最大化產出(清潔產品)和利潤最大化產出(污染產品)。

  我們知道,由于外部性沒有內生化,從而導致了如下問題:清潔產品的利潤最大化產出<其社會福利最大化產出;污染產品的利潤最大化產出>其社會福利最大化產出;其中,社會福利定義為:企業利潤+個人消費+外部性(如對第三方的健康損害),而這些健康損害與污染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呈正相關。

  那么,如何才能將外部性內生化,以達到降低污染產品的產出、提高清潔產品的產出效果呢?從上述企業的問題來看,至少有如下幾類政策手段:

  第一類政策:提高清潔產品的定價(如對清潔能源提供補貼),從而提高清潔產品的投資回報率;減少對污染產品的價格補貼(如有),從而降低其投資回報率。

  第二類政策:降低清潔產品的稅費和其他成本(如貸款利率),從而提高清潔產品的投資回報率;提高污染產品的稅費和其他成本(如貸款利率),從而降低其投資回報率。

  第三類政策:提高企業目標函數中社會責任的權重。

  前兩類政策能夠降低污染產品的產出和提高清潔產品的產出。第三類政策雖然是傳統經濟學沒有的內容,但筆者認為可能是一個成本很低,但效果非常好的環境政策選擇。

  筆者將社會責任定義為一個函數,該函數與企業生產的清潔產品的產出正相關,與其所生產的污染產品的產出負相關。企業目標函數中包括社會責任,已經體現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大型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對公眾的披露中。

  如果社會責任的權重b大于零,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財政等經濟手段來達到改變企業行為的目的。具體來說,可以選擇一個權重b,使其產出影響的效果與通過對清潔產品進行價格補貼造成的結果相同。我們將生產清潔產品的兩類企業問題做了如下數學表述:有社會責任的企業的目標=a×利潤+b×社會責任=a×[(單位產出價格)×產出-成本]+b×聲譽價值×產出;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a×[(單位產出價格+價格補貼)×產出-成本]。如果上述兩個方程最后可以達到同樣的目標,則可將兩個方程列為等式:a×[(單位產出價格)×產出-成本]+b×聲譽價值×產出=a×(單位產出價格+價格補貼)×產出-成本;將方程重新組合后得到社會責任與補貼之間的替代條件:b×聲譽價值=a×價格補貼。

  即在上述條件下,企業對聲譽的關注可以替代政府對清潔產品的價格補貼。

(二)從消費者問題看第四類綠色金融政策

  上一小節描述了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的權重可以成為改變企業行為的工具。但是,上文沒有考慮到,市場價格是由企業和消費者通過市場均衡機制來共同決定的。因此,我們也需要研究消費者的問題,尤其要研究如何改變消費者的偏好來影響市場價格,從而減少外部性。

  傳統微觀經濟學假設消費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而消費者所購得的產品效用是可以計量并加總的。雖然邊際效用可能遞減,但是從每個產品得到的效用與消費量呈正相關。筆者提出了一個新的效用函數:消費者效用函數=a×消費產品帶來的效用+b×消費者社會責任;其中,消費產品帶來的效用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效用函數。假設只有兩類產品,我們可以將此函數定義為:消費產品帶來的效用=U(清潔產品消費量)+U(污染產品消費量)。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體現為其在消費某一類產品時所得到的社會聲譽。我們將其定義為:消費者的社會責任=c×清潔產品消費量-d×污染產品消費量
其中c 和d 都大于零。

  對發達國家的許多消費者來說,產品的價格和效用可能并非影響購買決策的唯一因素。這些消費者開始追求道德感和責任感,他們要知道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地點,以及是哪個工廠生產出來的,這個工廠是否有污染環境、使用童工、盜用知識產權等問題。如果有這些問題,即使產品比較便宜,他們也決定不買。而社會責任網絡、要求企業披露污染信息的社會壓力、NGO的努力等都使得消費者實現他們的社會責任成為可能。

  如果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在其目標函數中的權重b大于零,那么就可以證明,其目標最大化的結果,是該消費者消費的清潔產品(污染產品)數量大于(小于)b為零的情況下的結果。換句話說:有社會責任的消費者對清潔產品的需求>沒有社會責任的消費者對清潔產品的需求量;有社會責任的消費者對污染產品的需求<沒有社會責任的消費者對污染產品的需求量。

  如果消費者有了社會責任,那么由于其對清潔產品的需求上升,在市場均衡的條件下,會導致清潔產品的價格上升,其效果類似于政府對清潔產品提供了一個價格補貼;反之亦然。本小節的政策含義是,除了上面由企業問題得出的三類綠色金融政策之外,還有第四類政策應該考慮,即提高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感。具體的做法可以包括對少年兒童進行環保責任的教育,為社會提供企業的環保信息,樹立環保人物榜樣,利用公眾輿論廣泛譴責不環保的消費行為等。

二、綠色金融產品的類別

(一)綠色貸款

  綠色貸款政策,一般是指銀行用較優惠的利率和其他條件來支持有環保效益并同時限制有負面環境效應的貸款項目。綠色貸款包括針對零售銀行個人顧客的房屋貸款、汽車貸款、綠色信用卡業務,以及面向企業的項目融資、建筑貸款、設備租賃等。

  企業貸款方面:赤道原則(theEquatorPrinciples)是目前全球流行的自愿性綠色信貸原則。根據赤道原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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