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新 | 0評論 | 4895查看 | 2014-09-29 15:55:00
在開始正題之前,讓我們先來看一則經過篡改的寓意故事——話說很久以前,一個人挑著扁擔擔水,前面的桶大水多,后邊的桶小水少,還一直漏。這可把這個人給難壞了,走起來前后不平衡,晃蕩的厲害。路人看了,紛紛給出主意,有人說“你把前面的水舀出點來”,有人說“你在后邊再加個石頭或者桶”,有人更是直接人身攻擊,說“你傻啊,你把扁擔的位置挪挪不就行了”。這人滿臉委屈,說“扁擔的位置別人定的,我說了不算啊”。
當然,今天我們是談論能源問題的,不是挑水。回到主題的話,這個挑水的就是目前的東北電力系統,面臨著前桶(供給)與后桶(需求)的嚴重失衡困擾,據說不平衡的程度有2000萬千瓦以上,而且隨著核電的投產不平衡的程度會更深。
出主意,把前桶舀出一點來的,可以稱為是“供給調整派”,比如說你東北把電送華北去,并且“嚴控新項目”,降低目前所有機組的出力(據說火電發電小時數不到3500小時)。這人犯嘀咕,我回家的路上有更好的泉水(風電、核電等無污染電力),難道我不能把這水的結構優化優化;送到更遠的地方,路途遙遠,成本很高,那邊價格也不高,哪里有人要啊,降價給他們我的成本都收不回來;降低出力,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不出力哪里有飯吃啊?
出主意,說把后桶加塊石頭或者桶的,可以稱之為“需求衍生派”。加石頭的這人也不干啊,說“我吃飽撐的,增加分量又沒有用”,所以現實中就沒有對應了;對于加個桶的建議,這人說“這個靠譜啊,可惜我擔那么多桶水回去,賣不掉啊,周邊鄰居都是窮人,消費不起”。
到這里,筆者就不東拉西扯了,就此點題——這里的扁擔指的是價格機制——它能夠調節供需,短期實現已有機組的有效利用與平衡,長期激勵更有競爭力的機組建設。
不考慮價格水平談論“窩電”是個偽命題
2014年9月,國家能源局專門出臺《關于緩解東北地區電力供需矛盾的意見》(國能電力[2014]350號),旨在采取各種措施,減少東北電網地區已建成機組缺乏足夠需求、利用率不足的問題。這些措施,按照政府原文:一是科學規劃外送通道建設;二是嚴控新增裝機規模;三是多措并舉增加系統調峰能力;四是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五是落實責任,加強電力監管工作。
一方面是過剩的發電能力,另一方面,是高企的電價。翻翻東北三省以及蒙東的電價銷售目錄,主要工業與商業銷售電價還高達6-8毛錢一度,這難道不很荒唐嗎。這已經高出歐洲德國、法國大工業長期電力至少50%以上?這種高高在上的價格有任何意義嗎?發電企業為何不能夠稍微降降電價,電網企業為何不能下調電價,刺激一下電力需求,以獲得更大的收益與利潤呢?
外送還得到標桿電價不是比這更好?這又需要對比一下東北地區的標桿電價與華北地區的標桿電價水平了。遼寧標桿電價4毛,北京標桿電價才4毛。遼寧的電送到華北,還必須付出輸送成本,華北如果要你的高價電,那的確這就不是一個經濟問題了,送過來必然意味著整體的效率損失。更不要說地理位置更遠的黑龍江以及蒙東偏西地區了。
東北的“窩電”問題,首先需要檢討的是:目前的定價水平是否偏高。只要高于目前機組的可變成本,通過下調電價,啟動需求擴大市場的政策就會提高目前機組的利用率,增加全社會的福利。而如果電價能夠調整,本地的企業將比外送遠端的企業具有更大的優勢,因為節省了電力輸送成本,可以承受更高的出價。
負荷是確定價格下的需求,供給是是確定價格下滿足物理約束的產出。負荷跟供給不平衡,短期更多的可能在于連接供給與需求的價格出了問題。 窩電,這一提法需要同價格——這一影響供求的杠桿聯系起來討論。
東北的銷售電價,需要一次性下調1毛-2毛,以提振電力需求,解決所謂“窩電”(脫離了具體的價格水平)的假問題。
長期價格與供應分割的管理模式產生了諸多問題
從操作層面,之所以出現以上的問題,主要在于我國計劃經濟沿襲下來的數量與價格分開管理的政府組織體系。這種路徑依賴的程度很深,以至于在方法論上都有了“中國特色”,長期產生了諸多的問題。
單純的數量管理成了宏觀能源管理成了“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因為沒有了價格的作用,那么需求成為了“拍腦袋”出來的“定下來”的結論,因此有“準確把握未來趨勢”,“準確預測2020年電力需求”等說法,但是這些“準確”恰恰是無論如何也辦不到的。
那么如何滿足需求這張未來的“大餅“呢?就是不同供應方式的分餅游戲了,先來后到。需求多了,就供應緊張,就想辦法擴大供給,上新的機組;供應多了,需求吃不了,就定位哪些機組是不好,想辦法關停一部分供應能力。這就演變成為了“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單純的數量管理使得能源管理部門規劃缺乏正確方法論
由于完全不考慮價格的作用,能源管理部門幾乎失去了從學界借鑒任何成熟方法論(幾乎都將價格作為重要的變量)的條件,發明了很多中國特色的的方法論。典型的就是“最大可支撐能力”,比如年度煤炭生產能力、年度水資源獲得量、年度鐵路運力、最大調峰深度等。
不考慮價格的規劃,其對于供給的結構的分析,必須依賴于這些前提。只有這些前提足夠簡化了(某些能源類型最大能力了,分餅的能力只能這么多了,其他資源類型補空才能推出結構),它才有進一步推導到規劃目標的可能性。但是,這些方法論,就短期的項目層面而言是對的,而中長期來看,都是可以改變來滿足或者適應需求發展的形勢的(即使總量不會變,利用效率變了結論也會變化)。這些指標方面完全不存在決定性邊界,而在規劃中往往以一種武斷的方式確定。這是影響規劃科學性的重要因素。
單純的價格管理使得價格部門越來越將價格作為一種手段,而不是連接供需的動態機制
與能源部門管數量不同,價格管理部門只負責價格水平的制定以及變動,其變動的緣由越來越多的依賴成本變化與政策目的。從成本變化來看,由于地區間差異極大,行政管理的高分辨率注定了這種成本跟蹤永遠無法實時跟隨實際情況的變化,典型的就是省為邊界的標桿電價制度。
政府確定的“標桿電價”一定程度上消滅了電力供求信號,由于信息不對稱,各省的標桿電價標準已經脫離了電力建設的各項成本實際,東部地區電廠的利潤普遍地好于西部地區,其脫離成本的程度要更大,“電價余量”要更多。而現實中的環保執法不嚴,企業(特別是中西部的電力企業)通過節省環保成本等實現了電廠的正收益,這是我國環境排放數據失真的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操作性的影響,很多的價格體系都存在著效率上的“無謂損失”,成為了一種事實上的價格手段。典型的就是三峽的分電體系與價格設定。從其執行的電價來看,浙江距離比上海更近,其落地電價反而更高;而從出售來看,三峽賣給距離自己更近的江西,其價格比上海還低。理論上,三峽的電要就近消納,吃飽了再往遠處送,節省輸電成本,這才是整體效率的要求。這一價格跟成本嚴重背離的體系,注定了在分電的爭奪上充滿著“灰色空間”。這一系統無疑需要系統性的大修。
價格管理職能應交給能源局
短期內,以及作為電力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的過渡,電價管理職能應該充分賦予國家能源局。這將是一種管理體制性質的理順工作。
這一機制如果能夠理順,相信諸如東北“窩電”,風電電價調整、水電“棄水等問題都能得到更好的,而不是“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式的解決。
作者:張樹偉,能源經濟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卓爾德(北京)環境研究與咨詢中心首席能源經濟師,此前多年供職于中國電力行業、IEA等能源咨詢與決策支撐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