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 0評論 | 5758查看 | 2017-02-16 15:22:30
《電(dian)力發展(zhan)(zhan)(zhan)“十三五(wu)”規(gui)劃(hua)》(簡(jian)稱(cheng)《電(dian)力規(gui)劃(hua)》)、《可再生(sheng)能源(yuan)發展(zhan)(zhan)(zhan)“十三五(wu)”規(gui)劃(hua)》(簡(jian)稱(cheng)《可再生(sheng)能源(yuan)規(gui)劃(hua)》)和《風電(dian)發展(zhan)(zhan)(zhan)“十三五(wu)”規(gui)劃(hua)》(簡(jian)稱(cheng)《風電(dian)規(gui)劃(hua)》)相繼(ji)下發。規(gui)劃(hua)以落實綠色發展(zhan)(zhan)(zhan)理念為基石(shi),勾勒出了(le)未來5年電(dian)力行(xing)業發展(zhan)(zhan)(zhan)的(de)宏(hong)偉藍圖,通過大(da)力發展(zhan)(zhan)(zhan)包括風能在內的(de)可再生(sheng)能源(yuan)來加快能源(yuan)轉型進程(cheng),為實現國(guo)際承諾提供了(le)指導(dao)性(xing)方(fang)向和保障(zhang)性(xing)措(cuo)施。
規劃的出臺符合電力綠色發展趨勢 為加(jia)速新(xin)能(neng)源的發展指(zhi)明了方向
近年來,面對日益嚴峻的氣候和環境問題,走清潔化發展道路、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共識。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我國在綠色發展進程中的國際、國內義務。習近平主席曾在聯合國巴黎氣候變化大會等國際場合鄭重承諾,到2020年實現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左右,到2030年達到20%左右。隨著《巴黎協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這些承諾將上升為我國各級政府必須完成的法定義務和約束性指標。
為了落實這些目標,上述規劃對電力工業進行了革命性的調整和創新,這符合能源革命的要求,為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值得一提的是,作為能源革命的核心動力,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在規劃中得到進一步確認,通過加強系統調峰能力,提高電網系統靈活性等制度性安排,為破解棄風、棄光等體制機制弊端指明了方向。
保持合理的市場規模,實現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要實現2020年國家減排目標并保持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保持合理的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
一方面,這是兌現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承諾的需要。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機構測算,要確保實現15%的目標,除去核電和水電的貢獻之外,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必須要達到6500億千瓦時以上。按照目前不同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平均利用小時數計算,屆時風電的并網裝機規模至少要達到2.1億千瓦。
另一方面,這也是支撐我國風電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近年來我國風電產業不僅裝機規模穩居世界首位,同時形成了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較為完備的產業體系,裝備制造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增強,風電成為我國少數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新技術產業之一。要延續良好的發展勢頭,就必須保持穩定的發展速度和規模。按照產業現狀來看,年均新增規模穩定在2000萬千瓦以上才更符合客觀規律,更能有效推動技術進步,避免發展曲線中斷。
為此,上述規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風電裝機達到2.1億千瓦以上,太陽能發電裝機達到1.1億千瓦以上。應該說,這是一個保底的目標,并沒有封頂限制,意味著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出更高的發展目標。
優化產業布局,開拓新的增量市場
短期來看,棄風、棄光問題難以根治,再加上火電裝機規模嚴重過剩,利益沖突很難調和,“三北”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和速度必將受到制約。因此,要保障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在“十三五”繼續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證合理的年均增長規模,必須優化產業布局,加大中東部地區開發力度。
以風電開發為例。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分布廣、密度低的特性,更適合就地開發,就近利用。在處于負荷中心的中東部及南方地區大規模開發風電項目更符合可再生能源的稟賦。并且通過“十二五”期間的技術創新,提高了機組的整體發電效率,低風速資源區也具備了經濟開發價值。目前,年平均風速5米/秒的風電場,年等效滿負荷利用小時數也可以達到2000小時左右。隨著更多資源逐漸具備經濟開發價值,中東部和南部地區可供開發的資源量明顯增加。據氣象局最新評估結果,中東部和南部地區風速在5米/秒以上達到經濟開發價值的風資源技術可開發量接近9億千瓦,足可以滿足未來的開發需求。
為了使(shi)中東部和(he)南方(fang)地區成為風(feng)電(dian)持續規(gui)(gui)模(mo)化(hua)開發的(de)重要增(zeng)量(liang)(liang)市(shi)場,上述規(gui)(gui)劃明顯(xian)提高(gao)了該地區的(de)“十三五(wu)”開發指(zhi)標:中東部和(he)南方(fang)地區陸(lu)上風(feng)電(dian)新(xin)增(zeng)并(bing)網(wang)(wang)裝機(ji)容(rong)(rong)量(liang)(liang)要達(da)到(dao)4200萬(wan)千瓦以上,累(lei)(lei)計(ji)并(bing)網(wang)(wang)裝機(ji)容(rong)(rong)量(liang)(liang)達(da)到(dao)7000萬(wan)千瓦以上。與(yu)此同時,“三北”地區陸(lu)上風(feng)電(dian)新(xin)增(zeng)并(bing)網(wang)(wang)裝機(ji)容(rong)(rong)量(liang)(liang)為3500萬(wan)千瓦左右。這意味著,若算上海上風(feng)電(dian)的(de)新(xin)增(zeng)并(bing)網(wang)(wang)裝機(ji)容(rong)(rong)量(liang)(liang),中東部和(he)南方(fang)地區新(xin)增(zeng)并(bing)網(wang)(wang)裝機(ji)容(rong)(rong)量(liang)(liang)將(jiang)占(zhan)到(dao)全(quan)國新(xin)增(zeng)并(bing)網(wang)(wang)容(rong)(rong)量(liang)(liang)的(de)56.9%,遠遠高(gao)于“十二五(wu)”的(de)25.8%。同時,這一地區累(lei)(lei)計(ji)并(bing)網(wang)(wang)裝機(ji)容(rong)(rong)量(liang)(liang)在(zai)全(quan)國的(de)占(zhan)比也(ye)將(jiang)由“十二五(wu)”的(de)21.7%提高(gao)到(dao)33.3%。
但要真正實現上述目標,還必須在開發模式的創新上下功夫。低風速地區的風能資源分散,風況條件更加復雜,連片集中開發模式已經難以適用,“分散開發、就近接入、本地消納”是更可行的方式。按照這樣的原則,規劃提出了推動接入低壓配電網的分散式風電建設,并要求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管理辦法。
重視新能源消納,力求解決棄風、棄光問題
當前,棄風、棄光限電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大絆腳石。其中,2016年前三季度,僅全國棄風電量就高達394.7億千瓦時,超過2015年全年的棄風電量。“三北”地區的平均棄風率逼近30%,其中甘肅為46%,新疆為41%,吉林為34%。更讓風電企業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網電量完全無法保證的情況下,部分省份還通過“直供電交易”、“自備電廠替代交易”等方式變相壓低風電上網電價,以致出現“量價齊跌”的現象。這些都表明,棄風限電大有常態化之勢,如不盡快徹底加以解決,不僅國家能源結構調整和綠色發展任務無法完成,一個本可以領先全球的戰略新興產業也會半路夭折。
針對這一問題,《電力規劃》明確提出了解決思路,一是依托電力外送通道,有序推進“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跨省區消納;二是高度重視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充分挖掘現有系統調峰能力,不斷增強系統靈活性、適應性;三是開展風電投資監測預警,建立棄風率預警考核機制等,加強對風電調度運行和消納情況的監管。
在此基礎上,《可再生能源規劃》和《風電規劃》給了更加具體可行的落實措施。比如,規劃將全面貫徹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視為關鍵,一是要求逐步縮減煤電發電計劃,為風電預留充足的電量空間,確保規劃內的風電項目優先發電,明確對于化石能源發電擠占消納空間和線路輸電容量導致的風電限電,由相應的化石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補償;二是明確提出相關省份在風電利用小時數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之前,并網規模不宜突破規劃的發展目標。對于棄風限電問題突出、無法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地區,實施一票否決制度,不再新增風電并網規模。此外,針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較大的問題,《可再生能源規劃》明確提出,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新能源電力的補貼機制”,通過讓燃煤發電企業按照實際燃煤發電量購買一定比例的綠色電力證書,不僅是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和提高補貼效率的有效辦法,并且通過市場化的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可以利用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
強化國際合作,推動落實“一帶一路”倡議
近年來,依托“一帶一路”倡議,加之自身技術水平的持續提升,國內電力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速。其中,僅在風電方面,截至2015年,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領先技術產品就遠銷全球近30個國家和地區,累計出口風電機組的裝機容量達到2034.75兆瓦,國內企業已經在國際市場占有一席之地。但不可否認的是,貿易摩擦多發、話語權缺少等問題亟待解決。
對此,上述規劃中提出,要拓展電力裝備出口,帶動電力設計、標準等技術服務的國際合作。具體到風電等新能源產業,可以立足以下三個落腳點:一是依托國家“一帶一路”倡議以及國際多邊、雙邊合作機制等,通過金融服務保障,穩步有序開拓國際市場;二是加強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產能的國際合作,鼓勵企業通過銷售設備、本地化生產以及技術輸出等方式與國外企業開展合作;三是鼓勵國內相關機構積極參與國際風電標準的制定,充分借助國際電工委員會可再生能源設備認證互認體系(IECRE)等國際標準組織的平臺作用,推動認證結果的國際采信,破除國際貿易技術壁壘,增強在全球技術競爭領域的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