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SPPLAZA光熱發電網 | 0評論 | 5780查看 | 2016-07-22 17:47:00
CSPPLAZA光熱發電網訊:據國家發改委網站7月22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
試行辦法指出,為促進可(ke)再生(sheng)(sheng)能源消納,在(zai)(zai)全國范圍(wei)內通過企(qi)業(ye)自愿、電(dian)(dian)網(wang)和發電(dian)(dian)企(qi)業(ye)雙(shuang)方約定的(de)方式(shi)確(que)定部分機(ji)(ji)組(zu)(zu)為(wei)(wei)可(ke)再生(sheng)(sheng)能源調(diao)(diao)峰(feng)。在(zai)(zai)履行正常調(diao)(diao)峰(feng)義務基礎上,可(ke)再生(sheng)(sheng)能源調(diao)(diao)峰(feng)機(ji)(ji)組(zu)(zu)優(you)先調(diao)(diao)度,按照“誰調(diao)(diao)峰(feng)、誰受益”原(yuan)則,建立調(diao)(diao)峰(feng)機(ji)(ji)組(zu)(zu)激勵機(ji)(ji)制。第(di)三條可(ke)再生(sheng)(sheng)能源調(diao)(diao)峰(feng)應堅持本(ben)地為(wei)(wei)主,鼓勵跨省區實施,堅持因地制宜,堅持市場化方向。
試行(xing)辦法還指出,考慮電網系統調峰需求,合理布局規劃、有序(xu)開發建設一批抽水蓄(xu)能(neng)、燃氣等調峰機組,發展儲能(neng)裝置。太陽能熱(re)(re)發(fa)電(dian)作為(wei)一(yi)種(zhong)穩定、可調的(de)高(gao)品質電(dian)網(wang)(wang)友好型清潔能源,通過(guo)配置大容量儲(chu)熱(re)(re)系統,可作為(wei)電(dian)網(wang)(wang)中的(de)調峰電(dian)源,該辦(ban)法的(de)出(chu)臺預將有(you)益于光熱(re)(re)發(fa)電(dian)項目的(de)建(jian)設及并(bing)網(wang)(wang),也將進一(yi)步彰顯光熱(re)(re)發(fa)電(dian)技術(shu)的(de)獨特價(jia)值。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ke)再(zai)生能(neng)源調(diao)峰機組(zu)優先發電(dian)試行辦法(fa)》的通知(zhi)
發改運行[2016]1558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為提升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有效緩解棄水、棄風、棄光,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有關要求,我們聯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改進。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4日
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的要求,提高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有效緩解棄水、棄風、棄光,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定試行辦法。
第二條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企業自愿、電網和發電企業雙方約定的方式確定部分機組為可再生能源調峰。在履行正常調峰義務基礎上,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調度,按照“誰調峰、誰受益”原則,建立調峰機組激勵機制。第三條可再生能源調峰應堅持本地為主,鼓勵跨省區實施,堅持因地制宜,堅持市場化方向。
第二章完善調峰激勵
第四條結合可再生能源建設規模、消納情況、電源結構和負荷特性,各省(區、市)安排一定規模煤電機組為可再生能源調峰,具體數量由各省(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電力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調整。
第五條為平抑可再生能源發電波動,調峰機組應優先增加或壓減出力,調峰能力應至少滿足《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煤電機組,出力至少能降到額定容量50%以下;30萬千瓦以上的機組,出力至少能降到額定容量60%以下。出力低于60%的部分視為為可再生能源調峰的壓減出力部分。一般地區可實行輪流7-10天的停機調峰;調峰困難地區或困難時段,視情況延長停機調峰的時間。第六條逐步改變熱電機組年度發電計劃安排原則,堅持“以熱定電”,鼓勵熱電機組在采暖期參與調峰。安排為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的熱電機組,在國家出臺相關統一技術標準之前,熱電比高于50%的,調峰能力應達到50%,熱電比低于50%的,調峰能力應達到60%。
第七條根據建立優先發電制度的要求,對于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電平均利用小時一定水平安排發電計劃,具體數額由各(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定,增加的利用小時數與承諾的調峰次數和調峰深度掛鉤。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因調峰無法完成的優先發電計劃,應遵照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原則,通過替代發電交易給其他機組。替代發電優先在同一發電集團內部進行,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替代。替代雙方依據平等協商原則,確定替代電量、交易時段、補償價格、網損、結算方式等。替代發電按月組織,次月交易執行。已建立電力市場交易平臺的,應通過市場機制開展發電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確定電量、價格等。確定為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的,不得參與電力直接交易。
第九條鼓勵自備電廠純凝汽發電機組參與調峰。參與電網調峰時,如果增加受電量,增加部分可視同替代電量獲得一定補償;調峰能力達到50%及以上的,在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并成為合格發電市場主體后,可參加電力直接交易出售富余電量。
第三章鼓勵跨省區補償
第十條積極推進跨省區輔助服務市場化。加強國家調度、區域調度、省級調度間溝通協調,充分利用地區間高峰時間差,開展旋轉備用、事故備用共享,減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開機容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
第十一條根據可再生能源波動性特點,建立跨省區靈活日前和日內交易機制,實現調峰資源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動態匹配。
第十二條跨省區送受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應以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框架協議為基礎,送受省份協商確定送受電計劃。協商不一致的,按照政府確定的計劃(協議)執行。鼓勵市場化探索,協商確定的計劃以外的電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確定價格,送電地區的降價空間應按一定比例用于受電省份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補償。跨省區送受可再生能源的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執行。
第四章增加調峰能力
第十三條鼓勵發電企業對煤電機組穩燃、汽輪機、汽路以及制粉等進行技術改造,在保證運行穩定和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爭取提升機組調峰能力10%-20%;對熱電機組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加快儲熱、熱電解耦等技術改造,爭取提升熱電機組調峰能力10%-20%。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背壓機組供熱,系統調峰困難地區,嚴格限制現役純凝機組供熱改造,確需供熱改造滿足采暖需求的,需同步安裝蓄熱裝置,確保系統調峰安全。
第十五條對發電企業技術改造,制定鼓勵政策,支持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或實施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可再生能源發電在規劃時應明確電力消納市場,同步制定配套電網送出規劃,完善政府協調保障機制,確保電源與電網工程同步投產。
第十七條考慮電網系統調峰需求,合理布局規劃、有序開發建設一批抽水蓄能、燃氣等調峰機組,發展儲能裝置。
第十八條提高發電機組的調峰能力技術標準,在設計、制造和設備選型環節,考慮電網調峰要求。
第五章強化信用監管
第十九條充分發揮信用監管的作用,將調峰情況納入發電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作為一項信用記錄,錄入電力行業信息平臺,使調峰信息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條電力調度機構定期將調峰情況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第三方征信機構根據政府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調峰信息公示制度,推動信息披露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指定網站發布信息,接受市場主體的監督和政府部門的監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