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評論 | 5565查看 | 2015-12-23 12:22:00
前兩天,遇到一個其他行業的老總,想投資光伏項目,跟我了解一下這個行業的情況。我詳細地向他介紹了國家對于光伏的各類優惠政策,慷慨激昂地談了半個多少時,他一直認真的聽著。待我說完,問了一句“您介紹的這些政策,是哪個層面出的?是行政法規?還是法律?”我頓了一下,確實,我說的這些優惠政策,大多是部委的通知、公告,甚至連行政法規都不算。他繼續說“只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才靠譜;否則,領導換屆可能導致政策作廢。光伏項目是20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政策的延續性!”
一、光伏行業的法律
提起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光伏行業的優惠政策應該是2006年1月份就生效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還有一個比法律效力第一級的部門規章。2007年9月份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部門規章,《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五)其它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電網企業應當自電力監管機構認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之日起15日內予以賠償。
二、現實情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的基本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在2006年已經頒布,也算是“有法可依”了,那執法、違法呢?別的不說,單說一下可再生能源法中關于“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這一條的執行情況。
先看一個新疆的材料。
從(cong)文件中可以看出,如果不支付給火電(dian)2毛(mao)錢(qian),可再(zai)生能源就(jiu)別(bie)想上網!新疆(jiang)的電(dian)價是0.9元/kWh和0.95元/kWh,支付給火電(dian)2毛(mao),一度(du)電(dian)還能剩7毛(mao)多,不支付給火電(dian),一分錢(qian)也拿不到!
對(dui)于火電,新疆的脫硫標桿(gan)電價是0.25元/kWh,這樣不發(fa)電,白得2毛,似(si)乎是個很劃算的買賣(mai)!
據報道,甘肅等地的限電已經達到60%,個別電站甚至能達到90%。相比之下,新疆讓風電、光伏支付2毛的成本,獲得7毛或7毛5的收益,似乎也不錯!
看起來是皆大歡喜!
無獨有偶,再看一個云南的材料。
從文件中可以看出,云南要保障火電的最低發電小時數!如果說,新疆有保障供熱的原因,云南還需要供熱嗎?火電企業困難,可再生能源企業就不困難了?但無論如何,光伏如果不支付2毛的成本,就不要發電量!
無論是新疆的情況,還是云南的情況,都是看起來大家皆大歡喜!然而,這算什么?算大家一起騙國家補貼?《可再生能源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算什么?算擺設?
原來,《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最后得利的竟然是火電!
三、為何有法不依?
有句話叫“小胳膊擰不過大腿”。可再生能源體量太小,沒有話語權!
說明:上表中的統計的是所有能源消耗形式,不僅包含發電。
可再生能源只占微不足道的比例,無法給當地政府帶來高額的稅收和大量的就業,即使沒有也影響不了大局!但火電就不一樣的,火電是保障供電穩定的基礎,會給政府帶來稅收和就業。所以,保障火電,似乎也可以理解。
四、一聲嘆息
北京霧霾紅色警報已經4天,今天雖然接觸,但空氣依然糟糕!大家都在等風來。
霧霾天算什么?是不會立馬死人的!誘發癌癥也是多年以后的事情。吃飯卻是當務之急!
面對新能源項目的大面積限電,想發電只能通過跟火電交易的現狀,面對《可再生能源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有法不依的現狀,只能一聲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