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 0評論 | 5835查看 | 2015-11-26 10:06:00
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官方網站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的重點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 我國將編制國家五年電力發展規劃
該規劃將確定各地區規劃期內電力需求預測水平、非化石能源開發目標、省(區)間電力送受能力、火電(含自備電站)建設規模及布局、電網發展總體方針及重點建設任務等。其中,燃煤電站明確分年度總量控制目標和結構調整目標,電網發展明確跨區輸電通道和配套外送電力規模、區域電網主網架、500千伏及以上電網建設任務。
二 強調“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強化”
《通知》特別指出,要確保電力項目(本通知指火電、電網項目,下同)核準權限下放后“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強化”。
三 嚴格調控入選電力建設規劃的燃煤電站項目
各地區優選確定燃煤電站項目;及時修訂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滾動調整燃煤電站規劃項目;適時調整電網規劃項目;優化調整規劃項目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我國發電機組利用小時總體呈持續下降態勢,2014年為4286小時,創1978年以來最低水平。其中,火電利用小時下降趨勢更為明顯,從2010年的5300小時降到2014年的4700小時左右,今年上半年繼續下行,同比下降10%。
國家能源局規劃司副司長何勇健曾在《中國能源報》撰文指出,“如果按目前已發路條來確定“十三五”火電規模,則火電裝機將明顯大于實際需求。但當前火電建設步伐未慢反快。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火電核準權限已下放至地方,基于發展慣性和本位主義,地方政府仍有擴張建電廠的投資沖動,很多地方不但未能主動調整建設節奏,反而加快核準速度,這有悖于下放審批權的初衷。”
此次《通知》的發布可以看出,國家能源局在簡政放權后,明確了規劃引導項目的思路,積極建立相應的調控機制,宏觀調控燃煤電站的項目建設,從而有序引導火電行業的健康發展,避免因火電項目審批權下放導致的火電裝機過剩和投資浪費問題。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5]2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工作部署,構建“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協調一體的電力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新機制,確保電力項目(本通知指火電、電網項目,下同)核準權限下放后“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強化”,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電力規劃指導作用
(一)統籌國家和地方電力發展規劃。國家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確定各地區規劃期內電力需求預測水平、非化石能源開發目標、省(區)間電力送受能力、火電(含自備電站)建設規模及布局、電網發展總體方針及重點建設任務等。其中,燃煤電站明確分年度總量控制目標和結構調整目標,電網發展明確跨區輸電通道和配套外送電力規模、區域電網主網架、500千伏及以上電網建設任務。
省級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要在國家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指導下制定。電源方面重點明確本地區規劃期內燃氣電站、燃煤背壓電站(含自備電站)的建設規模,以及燃煤、燃氣、非化石能源電站的重點布局。電網方面重點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鄉電網建設任務,并對本地區750/500千伏電網建設任務進行補充完善。
省級電力發展規劃要統籌地市級(縣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編制的城市熱電聯產規劃、計劃單列市編制的電力發展規劃。
(二)各地區優選確定燃煤電站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總量控制目標、《關于推進大型煤電外送基地科學開發的指導意見》(國能電力〔2014〕243號)分別開展自用燃煤電站規劃項目(含自備電站)和外送燃煤電站規劃項目優選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優選工作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監管意見通報有關方面或實施公告。
(三)及時修訂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結合電力需求變化、電源項目與輸電通道建設進度、落后產能淘汰工作進度,加強分地區電力電量供需平衡銜接,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出現重大變化時,及時組織銜接修訂各地區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
(四)滾動調整燃煤電站規劃項目。為保障電力規劃有效實施,確保電力電量平衡和電力供應安全,燃煤電站項目納入規劃后,長期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及時補選替代項目或滾入次年該地區總量控制目標。
(五)適時調整電網規劃項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電網項目,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相關單位滾動調整規劃。330/220千伏及以下城鄉電網建設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調整。接入電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六)優化調整規劃項目內容。將已納入國家規劃的電力項目形成各省項目庫,對項目庫進行定期跟蹤,以方便宏觀管理。已納入國家規劃的電力項目,規劃建設內容擬作優化調整,且不涉及總量控制目標、規劃布局等重要事項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自行組織調整,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燃煤電站建成投產前,不允許控股投資方以牟利為目的進行項目轉讓。
二、做好項目優選工作
(七)高度重視優選工作。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燃煤電站項目(含外送燃煤電站項目)優選工作,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按程序推進項目決策的科學化、透明化、民主化,未經優選的燃煤電站項目不得納入規劃。
(八)公開制定優選辦法。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綜合考慮規劃布局、對系統安全穩定影響、煤源及運輸、機組選型、機組可用率、機組調峰能力、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技術創新等因素,制定印發和公開本地區燃煤電站項目優選辦法(含優選流程、評選標準等,下同),并抄送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
(九)嚴格開展優選工作。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據制定的優選辦法組織開展項目優選工作,優選前及時將優選辦法、時間和要求告知相關單位,優選時組織專家組進行評選并主動邀請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等單位進行監督,優選后及時將評選結果(含項目排序、采用評分制的項目得分等)告知項目單位。備選項目所提材料內容深度應達到《火力發電廠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等行業標準要求。
(十)履行社會公示程序。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將優選后的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規模、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等基本信息)。對社會公示中出現重大爭議的項目,要組織開展深入論證,必要時進行調整。公示后擬納入電力建設規劃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抄送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
三、依法依規承接核準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新的核準制度。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關于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等有關要求對納入電力建設規劃的項目進行核準。核準工作應遵循“公開、透明、高效”的原則,簡化電力項目核準前置條件,優化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