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報 | 0評論 | 4727查看 | 2018-03-21 16:15:00
立于新時代起勢的潮頭矚望去程,綠色與潔凈的潮流勢不可擋,轉型與升級的呼喚清晰響亮。在持續幾年的迅猛發展之后,我國清潔能源產業已經走到了一個歷史轉折點:一方面是在大氣污染和減排目標壓力下,清潔能源迎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另一方面,從替補逐漸走向替代能源,市場消納壓力更趨嚴峻。
事實上,在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清潔能源發展問題持續成為討論焦點。保障清潔能源消納和送出、加快電網通道建設、提升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這些兩會熱點的背后,是對清潔能源“三棄”問題的關注和重視,是對人民大眾呼喚天藍、地綠、水凈美好環境的迫切需求的回應。今年兩會上,接受中國電力報記者采訪的代表委員認為,長遠來看要根治“棄風、棄光、棄水”,實現我國清潔能源高比例消納和大規模發展,需要發電側、用電側和電網側三大環節同時發力。
盡快解決新能源補貼欠費問題
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壯大清潔能源產業的重大任務部署,為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回顧2017年工作成就時指出,過去一年“優化能源結構,清潔能源消費比重提高6.3個百分點”。
數據是最有力的見證,過去一年,我國以非化石能源發電量占據總發電量30.2%的比重講述著能源結構優化的提速,也以穩居世界第一的可再生能源裝機總量展示了清潔能源是如何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綠色引擎。
業界認為,過去一年,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使棄水棄風棄光問題有了較大幅度的緩解,但是離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的要求還有比較大的差距。
“好改的都改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來自能源電力行業的代表委員坦言,2017年采取的主要是能馬上見效且比較容易實施的措施,而今后解決問題的難度會不斷加大,還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才能有效解決棄水棄風棄光的問題。
事實上,清潔能源“三棄”是技術問題,也是經濟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溫樞剛在接受中國電力報記者采訪時提出,建議有效解決新能源補貼欠費問題。據他透露,截至2017年底,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已達1000億元。華電集團2017年新能源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欠費累計達89億元。部分企業實際上處于有利潤無現金狀態,資金鏈瀕臨斷裂風險。可再生能源補貼拖欠現象,對企業經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帶來了巨大不利影響。他建議,盡快調整和建立完善的可再生能源價格及補貼機制,加強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保障,完善可再生能源產業配套稅收政策。
全國人大代表、明陽新能源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張傳衛帶來了“關于豐富新能源服務新時代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等多個建議。他表示,新時代的發展規則應該是以人民為中心,要加快新能源建設步伐,讓新能源普惠更多老百姓,有力助推振興鄉村戰略,滿足人們新時代的新需求。建議把海上風電開發列入國家重大戰略,在珠江西岸打造世界級最大的海上風電產業集群,滿足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大量清潔能源需求。
需電源、負荷、電網同時發力
中國電力報記者采訪到的代表委員們一致認為,長遠來看要根治“棄風棄光”,實現我國新能源高比例消納和大規模發展,需要電源、負荷、電網三大環節同時發力。電源側要充分發揮存量火電機組調節能力,同時建設抽水蓄能、燃氣發電等靈活調節電源;負荷側要實施需求側響應,推廣新能源供熱、制氫等多樣化利用方式,推進電能替代,積極拓展本地消納市場;電網側要擴大新能源消納范圍,加快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打通制約新能源在更大范圍內消納的輸送瓶頸。
“在能源消費側,要全力服務冬季清潔取暖,結合實際擴大‘煤改電’實施范圍,積極開展‘光伏+電采暖’模式研究;在精密冶煉、港口岸電、綠色交通等領域實施電能替代,加快城市和縣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以清潔電替代化石能源消費。”全國人大代表,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潘敬東告訴記者。
全國人大代表,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石玉東建議,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基于大電網、構建大市場,完善市場運營規則,打破省間壁壘、促進清潔能源在全國范圍優化配置。
“近年來我國分布式能源發展迅速,但在開發、并網、交易等環節還存在眾多瓶頸。”全國人大代表、遠景能源創始人兼CEO張雷在接受中國電力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優化分布式能源市場交易細則,允許用戶同時參與全電量交易與分布式交易,鼓勵優化使用分布式清潔能源。推動分布式交易試點廣泛落地,鼓勵分布式能源參與市場競爭。
全國政協委員,新疆新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武鋼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制考核管理辦法,除應明確考核主體義務外,還需要配套有法律約束力的懲罰、獎勵機制,以依法依制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留出足夠的發展消納空間。同時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運行和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監管力。